,旨在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并相应调整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上海市政府积极响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的处理方式。
对于个人转让住房时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将按照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这一规定取消了之前对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2%的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
此外,根据《公告》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同时,本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于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居民,根据房屋面积大小,实施不同的契税税率优惠。
《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于2024年12月1日前尚未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契税,符合《公告》和《通知》规定的可适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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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图片内容为一张关于房地产政策的公告或新闻截图,此处省略具体图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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