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王老太现已91岁高龄,且为痴呆状态,需要专人护理。王老太的每月补贴不足以支付其生活费、护理费及医疗费等。而她的三个子女中,大女儿、小儿子已去世,二女儿李某也因病无力照顾。因此,被告李某光、李某妤作为原告的孙子、外孙女,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原告尽赡养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光给付原告截止2024年3月的生活费1.5万元,医疗费6527元,并从2024年1月起,每月向原告王老太支付生活费及医疗费的1/3(医疗费以有效票据为准)。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赡养纠纷,更是对家庭责任和社会道德的深刻反思。愿每一个家庭都能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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