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无疑是值得表彰的,但见义勇为后产生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上海市民柴先生挺身而出,救助了一名即将摔倒的六旬老人,结果自己意外受伤。
事发时,柴先生正在上海地铁7号线镇坪路站的自动扶梯上,突然发现一位古姓老人站立不稳,有向后摔倒的趋势。柴先生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用身体支撑住老人,防止自己也摔倒。因为柴先生的救助及时,老人并未受伤,但柴先生却因冲击力太大摔倒在地,导致腿部受伤。
事后,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了广泛关注,上海市普陀区委宣传部计划对柴先生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但按照流程,需要获救的老人对救助情况进行确认,没想到她拒绝了。这让柴先生感到心寒,他找到了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古女士支付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医疗等费用。
今年8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正式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最终认定,柴先生救助老人的经过属实,他自身的损害也是存在的,相应产生的费用是客观发生的。法院依法核定柴先生各项实际损失,判决古女士补偿柴先生7000元。
判决生效后,古女士已经支付补偿款。律师提醒,见义勇为值得提倡,但见义勇为者也要保护好自身权益。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传统美德,但知恩图报同样也是一种美德。要撑腰“跌倒的美德”,就需要多一些制度保障,用法律为好人“撑腰”,用法治力量扶起“跌倒的美德”,让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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