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骨灰争夺而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在北京市门头区人民沟法院落下帷幕。这起案件的当事人,一位八旬母亲与死者生前的女友,因为骨灰的归属问题而争执不下。
案情回顾
2024年初春,赵阿姨之子张某不幸离世。因自身年事已高,赵阿姨便委托侄孙小张料理丧事。在张某遗体火化时,赵阿姨并未亲自到场,其侄孙小张等亲属在场。张某的女友李女士为怀念追思,取走了部分骨灰。几天后,赵阿姨从亲属口中得知此事,认为李女士擅自取走骨灰,有悖公序良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审理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阿姨之子张某遗体火化时,有包括小张在内的亲属在场,赵阿姨本人并不在场。在此情况下,小张作为张某的亲属,有权管理、安排张某的骨灰。案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取走骨灰时在场亲属提出过异议,以及赵阿姨向李女士索要骨灰,李女士拒不归还,赵阿姨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院还指出,李女士与张某生前系恋爱关系,取走张某的骨灰,系出于情感寄托考虑。根据李女士提交的《福位使用协议》及收据,可以证明其取走骨灰后进行了适当的安置,并未损坏骨灰。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已经向赵阿姨归还了骨灰,不影响赵阿姨收到张某骨灰后自行进行安排。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阿姨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我国《民法典》明确保护死者人格权益,彰显出人文主义关怀。骨灰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和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系死者生前人格价值的延续,亦成为死者亲属寄托哀思的方式。在死者离世后,对于骨灰的安置,应维护“死者为大”的传统善良风俗,体现对于死者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识的尊重,同时亦应注重尊重人伦情感和公序良俗,秉持和谐友善的价值观念互谅互让、妥善协商,从而减少冲突和纷争,减轻至亲离世的痛苦。
来源:北京门头沟法院微信公众号
文字:徐涵玉、汤讷敏、韩晓飞